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1、检查管网的安装、连接、设置喷头数量及末端管径等;
2、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安装及其功能;
3、检测报警阀组的安装、阀门的状态、各组件及其功能;
4、检测喷淋头安装、外观、保护间距和保护面积及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等;
5、对报警阀组进行功能试验;
6、对自动喷淋水(雾)系统进行功能试验;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 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图审)
3法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
4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
5原大楼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6设计合同
7租赁合同
8设计技术复核表
9原建筑竣工平面图
10原建筑竣工喷淋图
11原建筑竣工报警图
12原建筑竣工消火栓
13原建筑竣工暖通图
14原建筑竣工屋顶风机图
15投资总金额数据
杭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有哪些程序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三、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四、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五、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六、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七、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八、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九、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